关于2012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知

发布者:转发发布时间:2013-03-18浏览次数:60

全校在职职工:

   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和通知,要求学校2012年度年所得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教职工,由其本人在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。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申报时间:

    在2012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(税前收入)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,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,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(即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)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。

  注:上款各项所得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,具体包括:工资、薪金所得,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,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财产租赁所得,财产转让所得,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

   二、申报方式:

   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。若需要补缴税款的,应直接到沙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。

 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,可登陆新疆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(申报网址为:http://www.xjdsj.gov.cn/)进行申报。纳税人初次使用网上申报的,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上网查询。新疆地税网站提供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法规、申报表格、申报流程以及疑难问题解答等,供纳税人在线查阅、下载。

   三、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,税务机关依法可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,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,除追缴其税款、滞纳金外,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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